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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使用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9]39号

关于停止使用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的要求,经研究,自2009年7月1日起,本市停止使用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各区(县)受理服务中心停止办理建筑业企业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变更和企业聘用三级项目经理备案手续。

 

二、新申请三级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核定标准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由二级以上建造师(含临时)和企业自聘小型项目负责人替代,人数按标准规定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人数核准,其中二级以上建造师(含临时)不少于标准规定最少人数的50%。

企业自聘小型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历,并取得小型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企业自聘小型项目负责人聘用后,应先参加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获得小型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原三级项目经理中聘用的小型项目负责人,其在有效期内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可换领小型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2009年7月1日前获得三级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即将颁布的施工资质标准配置注册建造师和相关人员;企业承接资质范围内的小型以上工程,必须由注册在本企业的注册建造师(含临时)担任;承接小型工程可由企业自聘小型项目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含临时)担任。

2009年7月1日后,三级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转正、增项及分立合并等事项的,按照“二”标准配置人员核准。

 

四、自2009年7月1日起,《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聘用三级项目经理备案方法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81号)、《关于加强本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第087号)废止。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