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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2009〕243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中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不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施工现场操作技能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现场作业人员和周边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工种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在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工、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脚手架和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工的工种。

凡未列入上述工种范围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其办证或换发证事宜按原规定执行。

二、组织管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建筑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和理论技能考核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和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考核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行业考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作业实施监管。

三、领证对象

(一)申请领证。凡属于本通知适用工种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具有初中(含)以上文化程度,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施工现场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又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参加相应工种应知应会考试,经考试合格者可取得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盖有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专用印章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操作资格证书》)。

(二)凭证领证。属于本通知适用工种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凡已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操作资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现场施工操作的,可凭证直接领取《操作资格证书》。凭证领证期限,自本通知颁发之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逾期者须加试建设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理论,合格者按凭证领证要求办理。

四、考核内容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知应会培训考核,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执行。考核内容由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两个部分组成。现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五、考务管理

(一)考核场所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的考核场所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经建设类办学能力评估合格,并经考核机构审定委托的有资质的培训单位;

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业务管理制度;

3、具有与应知考核要求相适应的教室,计算机考核能满足不少于50人/次要求;或者具有与应会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和机具(每工种的考核不少于10个能单独操作的工位,或者需配合完成操作的工种不少于2组);

4、具有与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评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以及完善的后勤保障;

5、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可资格的与考核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不少于10名。

(二)考评人员

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的考评人员,应当熟悉本工种(或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工程类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含)以上资格,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凡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由本人申请,报市建设行业考指中心审核、推荐,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确认后,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评员证》。考评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六、核发证书

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由市建设行业考指中心组织应知应会考核合格的,并经市安质监总站结合合格者业绩复核通过的,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负责《操作资格证书》的办证与发证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2009年10月1日起,凡属于符合本通知范围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操作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

(二)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凭本企业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已持有的相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在凭证领证截止期限前到办证机构进行集中领证。

(三)建筑施工企业可以组织无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至考核机构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应知应会考核,考试成绩可在上海建筑业建材业网(www.ciac.sh.cn)查询。

(四)本市各级安质监督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特种作业人员信息化管理网络建设,认真实施网络化信息监管。凡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本市核发的《操作资格证书》的,或者在沪工作的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外省市核发《操作资格证书》的,均应当携带证书及时到各区县安质监督部门办理信息化登记(含通过延期复核的登记)。

(五)各级建设工程安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作业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无证上岗。对查实无证上岗和违章作业的行为人将记入档案,并对使用企业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后,有关证件有效期限、延期复核、继续教育和违章作业处理等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